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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师活该受欺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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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8 08: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高院裁定“两局作出的行为或不作为,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一认定,在客观上产生了“司法豁免”效果,与行政诉讼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相悖
省高院(2026)川行申1067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称:
“威远县人社局和威远县教体局对罗斌教师职级晋升作出的行为或不作为,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该认定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教师岗位晋升领域获得了事实上的“司法豁免”

该认定的客观含义是:无论两被申请人在教师岗位晋升领域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是合法作为还是违法作为、是依法办理还是违规办理,均不受人民法院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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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审查”的客观效果,就是让行政机关在教师岗位晋升领域获得了事实上的“司法豁免”。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该“内部管理”定性并非两被申请人提出的抗辩理由,而是一审法院在两被申请人全程缺席时主动添加“内部”二字制造出来的。法院在两被申请人缺席时主动为行政机关构建抗辩理由,并据此排除司法审查——这一行为本身,已经偏离了居中裁判的中立立场。





(二)该认定与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如果某一领域的所有行为和不作为都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则该领域的行政机关将获得事实上的“司法豁免”,这与行政诉讼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不符。





(三)本案中两被申请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司法审查

两被申请人自2022年以来长期不作为、承诺后反悔、在无空岗条件下违规办理“岗位递补”——这些行为均涉及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办理岗位晋升,依法应当受到司法审查。但均被省高院裁定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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