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刚森 发表于 2021-10-10 13:31:00

为在四川久瓶联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死亡的儿子讨回公道????[已回复]

申请书

申请人:罗兴均,性别:男,籍贯:汉,1965年8月21日出生。

身份证号:512532196508212918,住址:四川省筠连县双腾镇两河村4组53号,系死者罗刚之父。电话:13568589546。

申请人:郝加连,性别:女,籍贯:汉,1965年3月25日出生。

身份证号:512532196503252929,住址:四川省筠连县双腾镇两河村4组53号,系死者罗刚之母。电话:15884118375。

被申请人:四川久瓶联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MA64HT37XC。

法定代表人:张鸿    电话:0832-3823286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石燕桥镇工业园区。

请求事项:

1、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被申请人停产整改,在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2、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待遇共计:1626066.5元。

事实和理由:

死者罗刚是申请人之儿子,于2021年6月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从事技术工作,任班长职务,罗刚的车间主任于2021年9月19日8点27分打电话给郝加连(死者罗刚的母亲)说罗刚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身体不适,回到寝室,后来发现罗刚不行了,打了120车来抢救,抢救无效死亡了。石燕桥镇派出所打电话来说罗刚在上班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行了,经过现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单位环保和安全生产等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企业也是高危、高温、有毒有害排放企业,对员工没有安全健康保护措施,对罗刚在入职前未进行体检、岗前培训,属于严重违法用工,根据公安局通报的信息和罗刚的主任提供的事实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罗刚的死亡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罗刚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

1、死亡赔偿金:43834元/年X20年=876680元

2、丧葬费:67573元/年/2=33786.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9000元/月X30%X19年X12月=615600元

4、处理本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合计:100000元

合计总金额:1626066.5元

请本主管部门依法主持调解,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626066.5元

此致

                              

                                    申请人:罗兴均  郝加连

                                       2021年 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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